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5)
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库建设,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合作,通过专业培训、委托培养、挂职交流、定期服务等方式,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第四十五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支持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推动企业在并购、股权流转、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推进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建设。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聚焦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的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构建区域特色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制定、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成员的自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指导并协助成员有序发展、促进合作、防范风险、解决纠纷。
第四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约谈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规范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建立代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三)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
(四)未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化行政管理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在其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
(四)在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条 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和资助项目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和资助资金。
以虚假材料骗取知识产权奖励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
第五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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