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9月4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住宅楼、商住楼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住宅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与住宅电梯设置有关的土建工程质量和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住宅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住宅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安全和技能培训、宣传教育等服务,促进行业有序竞争、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住宅电梯的意识和习惯。
第七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住宅电梯综合保险产品,提供住宅电梯安全保险服务。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住宅电梯选型配置的指导意见。
住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层站等,提出住宅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等意见。住宅电梯土建工程设计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气候环境、地质地貌相适应。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住宅电梯土建工程以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电梯选型配置的指导意见和住宅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配置满足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电梯。
第九条 住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并达到电梯机房隔热通风防尘、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住宅电梯土建工程排水、渗水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实现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配备温度调节装置、故障监测系统以及符合规定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 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住宅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住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文件、钥匙等移交给使用单位,办理交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文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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