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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8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和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和利用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四)组织申报、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项目的开发;

(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指导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数字化传承活动;

(七)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经费的使用;

(八)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等相关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并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应当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补助制度,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工作补助。补助标准和发放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级、县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申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和推荐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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