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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7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离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人的交接;

(六)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疑难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四)依法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二)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六)调处矛盾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监督、指导重要部位监控安防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核实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协助做好全市物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规装饰装修、设置广告,以及破坏公共绿化、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

(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处理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六个月内未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提交的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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