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一号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已经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由主任会议通过,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项目进行部分调整。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参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九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检查、暗访、抽查、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网上征求意见和调阅有关档案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
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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