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号
《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推进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协调利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并采取涵养水源、控制开采、超采治理、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和保护地下水意识,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等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内容。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明确地下水储备区域、布局等内容,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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