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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九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已经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力量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办法所称档案馆包括本省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第四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档案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用档案柜或者设立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组织的档案。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民营企业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依法推进反映其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权益等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导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对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档案文化、档案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档案人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健全档案专家选拔、培养、使用、管理机制。档案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向基层倾斜。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档案学等相关专业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数智赋能和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等省内外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联合档案室,集中保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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