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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八号



《安徽省开发区条例》已经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开发区条例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激发开发区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运行、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发区的管理、规划建设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低碳、特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改革引领区、开放先行区、创新示范区、发展动力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权责清晰、协调联动、规范高效的开发区建设管理体系,推动开发区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开发区建设等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与其他区域合作,承接国际和国内产业转移,参与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分工,服务和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重大战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服务,发挥专业指导、平台纽带等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开发区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实施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设区的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本开发区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统筹产业布局;

(四)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五)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等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创优营商环境;

(六)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将开发运营职能交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平台公司协作运营模式。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经济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开发区设立市场化运营主体的,市场化运营主体承担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园区经营、企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并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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