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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条例(4)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优先保障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吸引高层次、高技能等各类人才在开发区就业创业,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合作,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所需人才,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支持开发区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国际化社区、特色街区,发展现代生活服务业,为开发区各类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开发区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健全一站式政务服务场所,推行综合窗口集成服务,健全项目帮办代办工作机制,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环境咨询、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依法集体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依法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资金使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作减轻、从轻责任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发区托管代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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