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4)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事项:

(一)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认为有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

(三)认为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有失误;

(四)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涉及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调查工作提供方便,保证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撤职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查期间,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四条 对撤职案进行调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有关调查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