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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2日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三章 产品开发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品牌培育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传播

第六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菏泽牡丹资源优势,弘扬牡丹文化,展现“中国牡丹之都”城市风貌,促进牡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牡丹种植、产品开发、品牌培育、文化传承、产业扶持等活动。

第三条 牡丹产业发展工作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文化引领、科技赋能、因地制宜、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牡丹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牡丹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发展机制,统筹解决牡丹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牡丹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牡丹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牡丹产业发展服务工作机构负责牡丹产业链条融合发展督导,以牡丹为载体的宣传、交流合作等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牡丹产业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政策指导,牡丹种质资源保护,牡丹科技知识普及与人才培训,牡丹标准化生产推广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牡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生产加工能级,培育牡丹加工企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牡丹产品质量监管、品牌建设、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牡丹市场流通、电商培育、对外贸易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发掘和弘扬牡丹文化,促进文化旅游业与牡丹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和体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与牡丹产业发展有关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牡丹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牡丹种质资源保护,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推动牡丹新品种培育、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品种、珍稀品种、特有品种以及100年以上株龄牡丹等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移植评定为古树名木的牡丹植株。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开展多样化、特色化牡丹品种选育,培育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经济价值好的牡丹新品种。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牡丹新品种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引导措施稳定牡丹种植面积,规划建设牡丹种植示范基地,开展示范基地认定;加强牡丹观赏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牡丹观赏园进行特色化、差异化改造提升。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植户等通过土地流转、托管等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牡丹适度规模种植。

鼓励引导在沿黄公路、国有林地、城市出入口、绿化带、公园、绿地等区域种植牡丹。鼓励采用飞地种植、异地建园等模式拓展种植区域,扩大菏泽牡丹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牡丹种植区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指导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升级牡丹种植管理模式,推行标准化、特色化种植,探索推广智慧化种植。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牡丹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控应对机制,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害防控技术。

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牡丹产业发展提供气象预报和服务,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干预,指导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产品开发与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牡丹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综合型花卉集中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用,优化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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