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2)
支持企业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设、改造、提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产业链中的企业协同联动,围绕主导产品创新迭代、重大共性技术攻关、数据协同处理和赋能等,加强与省内外创新联合体对接,开展产业链协同化改造,建立上下游分工合作、互融共生、利益共享的一体化技术改造新模式。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规划和布局向园区集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技术改造,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高实施技术改造,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功能,增加高端产品供给,适应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需求。
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生产工艺流程优化改造,提高质量在线监测、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提升产品合格率和可靠性。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自主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应用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先进工艺和装备,开展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重点支持煤电、水泥、焦化等行业加快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降低污染排放,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进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应用安全应急先进技术装备,在关键风险位置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针对生产线、设备、工艺、技术、材料、产品等,实施投入小、见效快的微技改。
第二十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企业应当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者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省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并定期更新,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动态监测、精准调度和跟踪服务,引导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按照规定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统筹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新增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统筹使用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管理,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政府投资技术改造基金规模,完善优化运行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推出技术改造专属金融产品,简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开展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根据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对接本地产业发展以及用工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培训内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准入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实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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