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3)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通信供应商、专家团队等建立技术改造服务商联盟,制定企业技术改造供给清单,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技术路线、工艺流程、设备更新、产品研制等方面的服务,开展服务商分级评价,提升技术改造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开展下列监督管理: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或者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二)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五)已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向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反馈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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