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7年6月28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8月27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城市、人口、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节水工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将节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三月为全市节水宣传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编制节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对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水计划主管部门提交用水计划。用水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生产经营计划和用水计划建议等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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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