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区分用途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类别中最高水价或者水资源税标准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水、矿泉水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对地热水、矿泉水进行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严格控制地热水、矿泉水取水井的审批数量。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对池塘、水坝等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蓄水工程,拦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灌溉技术,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其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条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建筑中水利用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基坑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绿化灌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建筑基坑水、池塘水等非常规水,推广使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第二十五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和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提倡居民生活用水一水多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巡查制度,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减少水的漏损量。用水设施、设备损坏造成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淡化海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优化用水结构。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再生水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再生水输配管网等设施,提高再生水供水能力。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商场等综合性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海水综合利用计划,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