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扶持、业态培育、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旅游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群众共享,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研究促进旅游发展的重要事项,统筹解决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宣传推广、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重大旅游项目的立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旅游发展用地,负责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和协作,开展行业培训活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济南都市圈、黄河流域城市等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协同发展。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促进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涉及旅游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兼顾旅游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发展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修订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项要求。
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千佛山、鹊山、华山等山体旅游景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加强山体自然资源、名胜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挖掘历史、民俗等文化开发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济南南部山区与泰山风景名胜区协作发展,建设打造泰山北麓旅游路线,推进泰山山脉文化旅游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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