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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2)

鼓励和支持利用山地资源优势,发展山地越野、徒步登山、滑雪、攀岩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户外运动和旅游项目。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水和泉群景观风貌区建设保护,完善提升泉水旅游基础设施。

鼓励和支持整合泉水和泉群资源,推出泉水游览主题线路,加强泉水深度游和衍生品开发,举办泉水主题旅游活动,打造提升泉水文创、泉水民居、泉水浴场、泉水演艺、泉水餐饮等特色旅游项目,培育特色泉水旅游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泉水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推进“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实施申遗要素点景观提升工程和展示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黄河、小清河、大明湖等河湖湿地资源,支持打造文化休闲、生态观光、康养度假、生态研学等景区景点,支持开发水上观光、低空飞行等旅游项目。

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济南段建设,提升黄河沿线旅游道路、景观步道等基础设施,打造以黄河文化为主题的标志性景点,建设集黄河文化展示、景观体验等融合业态为一体的生态景观风貌带、黄河文化遗产廊道,培育黄河文化特色精品旅游项目。支持黄河主题影视制作、文化会展、演艺娱乐等活动,加强黄河文化旅游产品创意研发。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优势,依托明府城、老商埠等特色文化片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依法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旅游休闲街区保护利用,扩大城市旅游休闲空间。

依法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开发建设,推动传统村落连片保护利用,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推进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推动齐鲁文化、龙山文化、嬴牟文化、名士文化等标志性地域历史文化传承弘扬,打造提升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依托城子崖、大辛庄、齐长城等文化遗址,建设具备集遗址参观、非遗实践、考古体验、教育研学等功能的遗址场馆和公园设施,依法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济南段建设。

利用灵岩寺、四门塔等重点文物保护资源,健全旅游设施,加强文物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文化遗产复原和活化展示。依托李清照、辛弃疾、曾巩、张养浩等名人名士,完善名人故居和纪念馆群,打造独具特色的名士文化旅游景点。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保护和弘扬,依托中共山东早期历史纪念馆、济南解放纪念馆、莱芜战役纪念馆等革命旧址、纪念设施,推进红色文化主题景区开发建设,联动打造红色旅游路线,开发沉浸式红色文化旅游体验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提升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休闲配套设施建设,依法合理利用自然生态、传统风貌、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镇,培育乡村旅游创新业态。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游客运载、旅游观光、游乐、演艺、沉浸式体验等旅游设施设备及时更新完善,加强设施设备安全运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城市存量空间,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项目,推进城市更新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在城市更新中勘查发现文物和泉水资源的,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促进旅游发展应当按照旅游强国建设要求,健全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泉水之都和国际化旅游城市,打造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支持,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维护、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产品研发、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开发与运营、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训、重大旅游项目建设以及旅游新业态培育等。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规划预留、用地指标保障等方式,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建设用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旅游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旅游市场主体多元化。

培育、引进和发展壮大旅游企业,带动旅游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和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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