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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3)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旅游管理、企业运营、乡村旅游、研学旅游、导游等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旅游智库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产业研究,完善产学研机制建设,推进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和创新升级。

第三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泉城济南”为地方旅游品牌,统筹全市旅游形象推介,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鼓励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国内和国际影响力。

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确立旅游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文博机构、旅游景区等利用济南特色文化资源,研发和推广旅游演艺、文化创意、民间工艺、特色非遗、工业旅游等旅游创意品牌和产品,提升旅游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版权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支持文化旅游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消费机制,制定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工业、商务、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与旅游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依法从事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经营,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投资建设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业公园、休闲村庄、露营地、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旅游项目,开发田园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等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民宿开办流程便利化改革,鼓励和引导专业团队参与旅游民宿建设和经营,培养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开发工业文化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文化、商务、旅游业态相结合的地标性旅游消费载体,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夜间游览、餐饮美食、文化体验等旅游产品,丰富夜游、夜赏、夜品等消费体验,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鼓励和支持建设星级饭店以及其他主题、类型的高品质旅游饭店,推进智慧饭店、绿色饭店建设,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

鼓励和支持传统鲁菜等特色美食传承创新,开展美食文化旅游活动。

第三十七条 体育部门应当举办群众性大型体育活动,组织开展足球、冬泳、马拉松、滑雪、电子竞技等赛事和航空运动,推动体育旅游业态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建设,推进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研发、数字技术展示和运用,提升旅游数字化水平。

支持使用虚拟现实、全息投影、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虚拟展示、云旅游等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打造沉浸式体验、数字演绎等新兴业态。

第三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与旅游相融合,发挥“曲山艺海”传统资源优势,鼓励传统艺术创新发展,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场馆和基地,开发具有济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支持开展演艺展示、技艺体验等活动。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济南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研学主题文化旅游产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游活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医疗康养资源、温泉资源、生态资源和中医药资源,依法开发健康管理、银发旅游、休闲养生等特色项目和产品,推动医养健康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拓展洲际直航航线,提升入境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加大旅游产品的国际化推介营销,提升入境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旅行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依法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国内和国际客源,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自驾游、骑行游、露营旅游等新业态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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