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4)
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交通驿站、主题公园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便利性、舒适度。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公共场所、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市公共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强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和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点的衔接,形成畅通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站点、机场等交通枢纽旅游服务设施功能,鼓励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特色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客流需求规划设置旅游交通专线,增加公共交通产品供给,推进主要交通枢纽与景区间的专线直达。
鼓励和支持应用小型化公交车辆等交通工具,完善趵突泉、大明湖、千佛山等市区重要景区景点间的微循环公共交通服务,建设完善智能候车设施,提升游览体验。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鼓励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进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的停车场以及人车分流通道等设施建设,加强停车场与景区景点间的交通衔接。鼓励和支持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结合道路交通实际状况,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在景区景点周边统筹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景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加强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周边客流、车流通行需求,合理规划交通路线,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必要时可以实施单向通行等管控措施,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实行精准化交通疏导。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向游客提供景区、交通、旅游路线、餐饮住宿、气象、预警、投诉、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提升旅游信息化和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公共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城市休闲公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消防救援人员和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景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优惠。
第五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支持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参与制订和修改涉及旅游的相关标准。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
第五十四条 旅行社、导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培训和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推动建立体现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从业年限等综合素质的职业评价制度。
第五十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培训和服务机制,在文明旅游引导、旅游咨询、翻译接待、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警务室、法律服务工作室,健全和完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公布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有关部门受理游客投诉后,应当依法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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