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5)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对区域内发生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和救助技能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当关注旅游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旅游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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