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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2)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配送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使用与燃气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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