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集成化办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
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障、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信息供需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培养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科技服务能力。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构建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综合性平台,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
支持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发展。
第十六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促进进出口各环节海关、海事、边检、税务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一体化服务。推进通关模式改革,推行人船货一体化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支持东营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保税研发等外贸新模式,加快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支持推动石油化工、橡胶轮胎、石油装备、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壮大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氢能等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十八条 本市健全完善油地校融合发展工作机制,推动资源共享、科技合作,促进油地校产业、人才、政务服务等融合发展。
支持油田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强油气开发项目规划选址、手续办理、要素保障等服务联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政务失信记录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的集约建设、互通联动、协同联动,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办理,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建立政务服务标准化落实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接受服务对象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好差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督促“差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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