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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办不成事项,由相关政务服务单位签字确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本市按照“无事不扰、有求快应”原则,推动企业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服务机制,加快网络站点建设,打造覆盖市、县、乡三级的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和实施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高效开工一件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审批环节。

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提供线上线下全周期帮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禁止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禁止利用职权便利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应当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提高征纳互动智能化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网上登记服务,实行全市不动产登记一体化管理,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协作,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政策。应当编制惠企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流程,推动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持续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奖补资金的管理,在收到奖补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且确定受奖补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奖补单位,并按照拨付时限要求及时完成资金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滞留应当下拨的奖补资金。

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完善企业家会客厅、企业家恳谈会等沟通平台,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机制,推动企业诉求快速、高效解决。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有关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留存、协调解决并作出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修复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推广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行政执法数字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行掌上执法、移动办案,实现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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