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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3)

在第二款中的“执行代表职务”前增加“依法”。

删去第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分成两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代表联络站,组织代表进站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成两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二十八、增加三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十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删去第二款。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

删去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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