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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8号)

  《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社会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高效能治理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形成良性互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定期研究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社会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社会治理的牵头协调、指导推进、督办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信访、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培育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

  第九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和途径,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健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多方议事协商机制,优化协商议事运行规则,强化协商结果运用。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治理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氛围。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更好服务群众,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民生服务、多样化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教育、医疗、文体、商业、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优质化。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教育、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分、更加可靠、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

  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落实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支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引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工作者及具有法律专长的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防范化解因心理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行为风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救济通道,用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载体平台,及时回应群众的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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