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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2)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推动数字智能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加快信息数据依法互通共享,运用数字技术创新治理和服务模式,加强交通、医疗、康养、食品安全、教育、城管、安防、生态环境监控等“智慧+”建设,扩大优质数字公共服务资源覆盖面,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基层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基层治理坚持党建引领,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根本,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行“党建+网格+大数据”治理模式,加强基层党组织、基层治理队伍、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治理网格、基层治理平台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在整合现有城乡社区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省辖市建立统一的基层治理平台,推动各类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跨系统贯通共享,实现基层党建、社区治理、应急处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以数据赋能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第二十条 县(市、区)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分城市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工作人员。

  网格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制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运行机制,依托基层治理平台,实现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等全链条网格化管理服务,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辖域之内。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治理骨干力量,确保数量充足、结构优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和社区基层治理骨干队伍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强化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为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和治理工作水平提供支撑。

  第二十二条 全面建立和运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防止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组织村(居)民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等,支持、引导群众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基层治理中的问题。村级重要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第二十四 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基层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法组织和动员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将基层治理相关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化专群结合,建立和完善“一村(格)一警”、“一村(居)一民调队伍”和“村(居)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动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保安员、巡防队员、志愿者等开展群防群治。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对住宅小区内的社会治理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共同推进平安小区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社区治理、治安巡查、矛盾纠纷化解、公益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矛盾、提供服务、参与治理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基层治理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委员工作室(站)、委员之家等平台载体,做好畅通社情民意、议事协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流浪救助、邻里互助、心理疏导、平安建设等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完善供需匹配,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便利化、精准化。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管理服务,吸纳其代表参与社区议事会、行业政策制定,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关爱凝聚,引导吸纳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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