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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4)

  第四十六条 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督促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景区、文体场所、商业综合体、集市夜市等人流物流密集场所,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措施,及时预防化解社会风险。

  人流物流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和管理,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监测预防体系,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建立不同类型学生之间的流转机制,依法开展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五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现和处置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校警联动,依法打击校园欺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校园为中心,根据其规模、周边环境特点及安全风险程度合理划分校园安全区域,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师生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法治副校长、防溺亡、防性侵等制度,加强校园内部治安力量和安全设施建设,维护校园安全。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将校园及周边安全纳入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安全形势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排查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第六章 重点风险防范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预防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人民防线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本行业、本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线索,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履行金融风险防范义务。

  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灾害风险研判和快速响应制度,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建立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相关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疫情报告、应急处置、联防联控等制度,提高应对和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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