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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5)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督促指导承办者做好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和现场安保措施,并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或者备案,并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检查、防控和人群疏散方案以及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落实相关安全事项。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履行安全检查责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追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及时预防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加强网络舆情监测联动处置,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数据安全、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网络设施和系统安全。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数字经济、共享经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

  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七章 诚信建设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建设,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增强决策透明度,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信用管理方式创新,加强对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六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参与信用管理示范创建活动。

  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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