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6)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主动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社会治理有关工作情况的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七十二条 对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社会治理职责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在社会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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