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7号)
  《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农业强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调控、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发展粮食产业。
  保障粮食安全应当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的需求。
  第四条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和气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支持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促进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推广应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消费全链条节约减损,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节约减损,运用先进高效的设施设备,改善储存运输条件,提升加工工艺,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开展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进行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第八条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粮食生产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粮食安全底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生态功能稳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为重点,坚持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分类、分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健全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灌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养护,统筹推进涝区治理、沟渠整治和坑塘水面保护利用,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区内粮食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