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5)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服务评估、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与律师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建立诚信服务记录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实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异化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案质量确定不同的补贴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管理,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等内容,定期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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