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4)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依法运营、共享、开放其自有数据,扩大数据要素供给。
支持企业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或者相关数据服务平台等,开展数据汇聚和融合应用,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元化数据合作交流和共享激励机制,推动数据融合和流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其掌握的数据。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互利共赢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协作,共建可信数据空间、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等,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鼓励数据密集型企业、平台型企业等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与中小微企业双向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交易、结算、交付、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互联互通。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者服务、国有企业的数据产品或者服务以及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购数据的,应当通过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支持数据专业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合规、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价值等专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推行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健全交易异常行为发现与风险预警机制,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数据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数据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可信、便捷的数据交易和服务环境,完善服务流程以及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知识产权等。
第五章 数据产业和应用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支持数据产业发展和开发应用。
支持和培育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等相关市场主体,统筹推进数据特色园区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据企业认定机制,加大科技、人才、资金、能源等政策扶持,支持、引导数据企业发展。
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据企业。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技术创新,支持建设数据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产学研合作,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将符合条件的数据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数据产业发展模式。鼓励数据领域科研机构、企业等在本省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数据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共享开放非涉密科研数据,加强数据应用协同创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部门协同,建设典型数据应用场景,推进数据应用示范和创新。
支持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原创性技术创新,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赋能实体经济,推动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加快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航运物流、农业等领域的数据赋能。
支持和培育数据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数据增信、信用融资等信用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就业、教育、公共卫生、医疗、养老、商业、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数字化水平。
提供智能化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需求,对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适应性改造。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数据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府运行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开展数据应用的指导和支持,提高社会治理数智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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