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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4)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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