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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2025年6月23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且未安装电梯的四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协商共治、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孝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民意协调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规划审查等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上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第七条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项目申请、采购设备、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委托维护等相关事项。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初步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初步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现场勘察,并就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条 初步审查意见认为既有住宅可以加装电梯的,加装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配置、资金筹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费用分摊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二)使用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
(三)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资金;
(四)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应当用于电梯建设或者维护保养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风格与周边建筑风貌、自然环境相协调,尽量减少对现状绿地、道路、本栋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单元可以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三条 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电梯配置、使用管理要求等资料,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本住宅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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