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1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2月1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作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设区的市和驻本省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该次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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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