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代表团书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不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各代表团应当严格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一并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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