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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议案,并向主席团提出有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以及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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