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八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应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组织候选人同代表见面、座谈。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依法终止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宪法宣誓。宣誓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七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安排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