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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5)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十一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省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七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或者大会执行主席指定的人员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一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时,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采用举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大众日报和山东人大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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