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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条例(2)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交流合作,联合开展专利技术创新和转移转化;支持建立概念验证中心等载体,为专利转化提供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等服务,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等服务。

鼓励担保机构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信用担保。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海外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与专利相关的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工具、销售等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纠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还可以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需要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采用查阅、复制、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证据,经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者伪造、隐匿、毁损证据。

第十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对是否构成侵权予以认定并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驳回请求。

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发现已经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且无效宣告决定书已经生效的,或者有其他需要纠正或者撤销情形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就同一专利权实施相同类型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决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并依据职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行政调解协议书中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裁决或者调解时,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专家或者机构咨询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或者选聘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专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共同打击专利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应当与参展者明确专利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查验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展会期间,举办者发现参展者存在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参展者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展会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公益性维权援助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援助。

鼓励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等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构建多元化的专利维权援助体系。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事件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外专利风险防控体系和争端处理机制,加强涉外专利人才培养,提供涉外专利培训、风险监测分析、纠纷应对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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