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3)
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支持行业、企业建立海外专利维权联盟,提升海外专利纠纷应对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专利人才集聚区,促进专利人才向职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利人才职称评聘体系建设,完善专利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加强专家智库建设,完善专家辅助决策和咨询工作机制,为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决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智力支撑。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复合型专利人才。引导、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管,建立专利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师服务评价机制,发挥专利服务机构在代理、鉴定、运营、评估、咨询、信息利用、专利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材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专利,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工具、销售等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专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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