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海水淡化产业布局,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海水淡化使用的配套设施,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场景。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海上新型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布局建设海上风电产业基地,提高海上风电、海上光伏产业集聚度,围绕能源开发、整机制造、材料制备、储能等环节打造海上新型能源全产业链。
支持开展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和海水制氢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推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支持海上新型能源与海洋渔业、海洋文化旅游、海洋工程装备等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渔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转型升级,优化提升近海养殖,全产业链布局深远海养殖,发展现代设施渔业和远洋渔业,提升海洋食物安全稳定供给能力,培育知名渔业品牌。支持海洋牧场、渔港经济区、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海洋水产种业的扶持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优势特色海洋水产品种选育、培育和推广,建设种质资源保存和良种繁育基地,提升海洋水产种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能力。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完善化工产业布局,推动化工园区建设,引导海洋化工企业集聚发展,支持海洋化工涂料、海洋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
支持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金融保险、海事法律服务、航运技术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拓展高端航运服务产业链。
支持港口一体化发展,优化港口基础设施,拓展海上航线网络,完善综合集疏运体系和多式联运体系,促进青岛港口向贸易港、金融港、服务港转型,建设世界一流港口。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临港产业布局,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深入发掘海上丝绸之路、琅琊文化、海防文化、水下文化遗产等海洋文化资源,推进海洋特色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设施建设。鼓励开发海洋文化创意产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海洋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整合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丰富海洋旅游产品供给,发展滨海游、海岛游、海上游、邮轮游等海洋旅游业态,培育海洋旅游区域品牌,打造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
鼓励海洋文化、旅游与休闲渔业、体育、医养健康、教育研学等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海开发产业布局,发挥深海重大平台支撑作用,推动深海资源勘探、资源开发、装备制造、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应用示范,发展深海油气、深海矿产等深海资源开发与空间利用产业。
第二十一条 海洋发展、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智能超算和大数据协同创新,建设海洋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集聚区,推动海洋数字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海洋电子信息装备发展,鼓励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推动海洋渔业、海洋文化、旅游、港口航运等领域开放智慧应用场景,推进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涉海空中交通、低空物流、全空间无人体系,加大低空飞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寻搜救、医疗转运、海洋巡检等领域的示范应用,支持在海岛、滨海发展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扩展应用场景,培育海洋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打造海洋科技创新策源地。
第二十五条 科技、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将海洋科技创新纳入科技创新规划、计划,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海洋领域核心基础、重点产品、公共支撑、示范应用等创新任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崂山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为支撑的海洋领域实验室体系,强化海洋科技源头创新。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海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创新任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海洋领域基础性、前沿性、颠覆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取得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平台,协同开展海洋领域重大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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