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4)
第四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洋特色金融业务,开发和提供适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债券和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性融资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工作机制,加强海洋人才队伍梯度建设,推动高端人才集聚、紧缺人才培育、青年人才储备。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海洋人才认定标准,建立海洋专项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组织落实住房、落户、医疗、教育等保障政策。
第四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涉海高等学校完善海洋学科体系,促进海洋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交叉融合,提升海洋学科建设水平。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海洋职业教育发展,开展海洋技能人才培训。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海洋产业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技术经理人。
第四十九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完善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开展海洋经济统计与核算,定期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为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提供决策支撑。市统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支持其开展海洋资源勘查、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检验检测认证、海洋环境监测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发展专家咨询机制,支持设立海洋发展研究智库,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及时化解涉海经济纠纷。
支持青岛海事法院、青岛国际商事法庭、青岛国际仲裁中心等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化解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推进中央法务区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环境。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企业和海上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海上船舶管理协同配合机制,构建海上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对海洋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 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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