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5年9月4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品牌建设
第四章 融合发展与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陵金丝小枣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乐陵金丝小枣文化,促进金丝小枣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乐陵金丝小枣的资源保护、生产销售、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乐陵金丝小枣,是指在国家公告的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小型红枣类品种群,干果呈深红色,皱纹少而细浅,果皮光亮,果形饱满,肉质肥厚,富有弹性,口感细腻、清甜,丝色金黄透明。
本市行政区域内宁津县、庆云县等其他县(市、区)的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品牌带动、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的领导,将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解决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出台产业发展具体措施,做好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品牌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加工能级提升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企业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挖掘和弘扬乐陵金丝小枣文化,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乐陵金丝小枣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的宣传推介,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乐陵金丝小枣的影响力。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七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做好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工作,加强枣树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管护,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乐陵金丝小枣新品种选育、示范和推广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抗逆品种,推进品种更新改良。
第八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划定乐陵金丝小枣核心保护区,制定相关指导意见,采取激励引导措施稳定种植面积,因地制宜扩大种植规模。
鼓励和引导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增强枣树保护意识,加强枣树管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枣树资源,逐步增加枣树种植面积。
鼓励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及个人等通过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枣林的统一管理,防止枣林撂荒。
鼓励在房前屋后、沟渠路旁等零星空闲土地上种植乐陵金丝小枣树。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的普查、补充调查、建档、鉴定等工作,分别按照权限认定实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枣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枣树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古枣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枣树。
本条例所称古枣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枣树。
古枣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的保护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做好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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