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2)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已认定公布的古枣树,实施挂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做好古枣树日常养护。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枣树的保护利用,促进古枣树集中养护、统一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者认养古枣树。捐资保护、认养古枣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捐资、认养期限内的冠名权。
第十一条 禁止采伐古枣树。古枣树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因特殊情形需要采伐、移植古枣树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枣树;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枣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枣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攀爬古枣树,在古枣树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
(六)破坏古枣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乐陵金丝小枣栽培、管理技术规程,采取示范带动、技术服务、培训指导等措施,引导生产者标准化种植。
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乐陵金丝小枣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在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修剪采摘、采后处理、包装贮存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指导乐陵金丝小枣林下经济发展,在不破坏枣林生态环境和影响枣树正常生长的前提下,结合土壤、气候、生态环境等实际,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推广林禽、林药、林菌、林花、林蜂等复合型种植、养殖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收益。
第十四条 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五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服务,推进枣树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枣疯病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枣疯病孳生地、源头区开展感病株治理、媒介昆虫防治及其宿主清除、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防止枣疯病孳生和蔓延。
从事乐陵金丝小枣种植、管理、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枣疯病、枣树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乐陵金丝小枣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信息。
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品牌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推动乐陵金丝小枣种植、管理、储存、加工等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品质的保护与管理,指导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乐陵金丝小枣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乐陵金丝小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经营主体和个体种植户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工艺提升和产品研发,深入挖掘利用乐陵金丝小枣的皮、核、叶、花等副产物,研发保健品、药品、新型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延长拉伸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多元化发展,因地制宜引进并带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品种枣类产业发展,推动形成以金丝小枣产业为主、多品种协同发展的产业态势,壮大产业规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乐陵市人民政府加强乐陵金丝小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冷链保鲜、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和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在国内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合理布设销售网点,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电商直播等方式,拓宽销售渠道。鼓励结合实际建设红枣综合交易中心、红枣期货交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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