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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3)

第二十一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乐陵金丝小枣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发展、保护、利用和推介运行机制,培育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鼓励和支持举办小枣主题特色活动,宣传推介乐陵金丝小枣,提高品牌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品牌持有者参加品牌价值评估,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宣传自有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乐陵小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鼓励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保证产品品质和信誉。



第四章 融合发展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乐陵金丝小枣的历史、文化、品牌、生态、科技、社会价值,推动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乐陵金丝小枣产业的综合效益。

融合发展项目、活动和措施,均不得损害乐陵金丝小枣枣树资源、生态环境及其承载的文化价值。

宁津县、庆云县等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枣树资源和红枣产业现状,加强与乐陵金丝小枣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第二十四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枣林复合系统”国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枣树种植者通过挖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生产、生态和文化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等方式增加收入,拓展遗产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乐陵金丝小枣文化的挖掘、传承和宣传,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传统工艺、民俗、文献、手稿的保护,拓展乐陵金丝小枣的社会教育、学术研究、文化体验等功能,扩大枣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开展乐陵金丝小枣主题的文学、文艺、文创等作品创作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金丝小枣资源开发特色旅游线路,打造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等产品,培育特色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推广乐陵金丝小枣盆景盆栽等工艺品和具有乐陵金丝小枣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

第二十七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提质增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参与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乐陵金丝小枣产业项目信贷投入,支持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乐陵金丝小枣目标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险种覆盖面。鼓励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购买保险产品,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乐陵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雨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监测信息,指导乐陵金丝小枣生产者科学防范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壮大科技推广、文化旅游、电商运营等人才队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咨询专家库,为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参加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建立专家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小院等研发平台,开展技术合作,促进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发布乐陵金丝小枣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经营信息,实现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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