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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

(2025年6月30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六章 体育设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体育事业发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增强人民体质,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体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体育事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体育发展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综合评价机制,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运行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教育和体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经常性开展体育文化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发布体育活动信息,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健身项目,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提升全民健身组织服务水平,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协调融合发展。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国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举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市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帮助市民获取运动伤害防护、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心理等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活动,分级分类培养高水平社会体育指导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到社区、村居开展志愿服务,向市民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十条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运动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的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社区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层级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利用公园、广场、街角绿地等区域建设体育场地设施、铺设健身步道,实现城镇社区“十五分钟健身圈”全民健身设施全覆盖。

第十二条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促进体育与医疗卫生事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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