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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2)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健康管理、体重管理、运动医学以及慢性病防治等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与医疗卫生领域人才资源协同配置机制,整合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体育社会组织等的运动健康、运动医学专业人才资源,通过联合培养、科研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为体育专门医疗卫生机构、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专业人才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体育科目考核应当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生日常锻炼、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等相结合。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学生视力检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针对有视力不良、肥胖等健康问题的学生制定个性化提升方案。

市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抽测体系,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抽查复核,并将结果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学校应当保障体育课教学质量,开展适合青少年发展的体育项目,建立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和专项运动技能相结合的体育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至少掌握两项运动技能。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

中小学校应当每天至少统一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对于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还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体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将体育活动纳入课后服务内容。学校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充分挖掘资源,开设田径类、球类等各种课后服务体育课程,供学生自主选课参加。

学校应当指导家长督促学生参加校外体育锻炼,鼓励家长陪伴未成年学生共同进行体育锻炼,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将足球、篮球、排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增加学时比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配备体育专项教师,建立人才选拔输送机制,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学校推广传统武术、棋类等特色体育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体育项目训练、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综合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球类等基础项目,趣味体育项目以及学校特色体育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

学校应当将体育教师承担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工作以及竞赛成绩计入其教学工作量,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按照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分学段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定期发布赛事计划,组织体育赛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运动员选拔、培养、输送体系。学校应当重视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教育培养,根据青少年运动员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教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完善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制度,畅通升学渠道,保障体育特长生跨区域入学。普通高中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体育特长生集中培养。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二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支持足球、篮球、排球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竞技体育项目职业化发展,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支持体育俱乐部建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梯队。

第二十三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支持体育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选拔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加强文化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各县(市、区)体育学校应当积极向市级体育学校输送适龄运动员。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体育学校教师在继续教育、优质课评选、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普通中小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本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竞赛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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