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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3)

对引进的市级体育人才,教育和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纳入体育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支持,健全体育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引导体育产业园区、体育运动类特色小镇等建设,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服务体育产业发展融资需求。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支持体育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大体育企业与高等院校产学研合作力度,发展体育产业新质生产力。支持体育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体育服务模式,提升体育产业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或者引进国际、国内、区域性知名品牌赛事。积极举办江北水城龙舟公开赛、环东昌湖马拉松赛、“7.20国际象棋文化节”等体现本市特色的体育赛事,打造高水平赛事和自主品牌赛事。

积极推广查拳、肘捶、潭腿等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举办特色赛事活动,挖掘、保护、传承民间传统体育文化。

第二十九条 教育和体育、财政等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赛事资源、资金支持、宣传推广、设施共享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

第三十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定体育产业投资和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投资和消费,发挥体育消费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教育和体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黄河、京杭大运河、徒骇河、东昌湖、望岳湖等水资源优势,建设体育公园、休闲健身步道、骑行道等体育设施,发展水上运动,打造体育旅游精品线路。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利用公共体育用地、商业设施、废旧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建设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场地资源,建设气膜体育场馆等新型体育场所。



第六章 体育设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并按照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体育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突发事件应对和防灾避险功能。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无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低收费。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实行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优惠。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的体育宣传周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延长开放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设施,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器材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在设施所在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设施应当加强急救安全保障,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三十八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体育场馆数字化升级改造,建设市、县(市、区)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等方面提供智慧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

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具体方式、时段、时长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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