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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4)

新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开放条件的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设施,并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和体育部门,积极利用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配备体育设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提供的体育设施,超出使用年限或者损坏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管理或者受赠单位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申请报废并更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教育和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者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对体育经营场所的体育设施、器材、用品进行监督管理。体育经营场所应当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用品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第四十六条 教育和体育、公安、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体育赛事、体育市场等监管信息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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